为了鼓励和强化本校学生取得海外学习经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选拔派出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习方式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二)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校际合作,派遣在校学生,公费或自费插班入对方学校相应年级学习;
(三)通过自费出国留学的方式,批准部分学生到国(境)外国际权威机构或我国政府认定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学习;
(四)利用寒、暑假自费到国(境)外进行短期访学;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访问管理
(一)选派要求
我校在校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留学与访问,按照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选派学生的通知要求或校际合作达成的选派学生的协议要求进行选拔,主管领导审定后,教务处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选派标准
选派出国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⒈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⒉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⒊思想活跃,具有改革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⒋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访问与学习任务;
⒌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条件;
⒍已交足学校的各项费用。
(三)选派程序
⒈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邀请函或学校外事处校际交流选派学生的通知,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通知相关系科按通知要求的选拔标准进行初步选拔;
⒉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公派出国访问或学习的通知向学生公布,由学生自愿报名,一年级学生及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参加选派;
⒊学校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表现,确定初选名单,并由初选学生填报有关表格;
⒋教务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确定选拔名单;通过校际交流派出的,由教务处和外事处共同审查确定;
⒌被选拔学生凭教务处的批准公函到学校外事处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三、自费留学、访学管理
由学校外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组织的自费到国(境)外进行中、短期学习的,由学生自愿申请,到教务处及外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 经费支付办法
(一)学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二)学生在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等的有关费用自理;
(三)由学校组团到国(境)外考察、学习、访问,学校将给予出国(境)学生适当补助,其他部分及国内旅费由学生自理。
五、成绩与学籍处理
(一)经教务处批准到国(境)外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学校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承认其所修学分并记录成绩;获短期结业证书的学生可根据其所学课程获得我校2至4个全校任选课学分,成绩记为“合格”。
(二)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必须按对方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习期间被所在学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三)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学校承认相应的学分。
(四)在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时返回母校,符合我校毕业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不能获得毕业证者按“齐鲁师范学院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执行。不按时返回者,学校不发任何证书。
六、其他规定
(一)学生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二)学生必须遵守所到学校或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学生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回国返校,不按时返校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四)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
(五)学生返校后,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撰写考察报告或学习心得体会并同时交教务处和外事处各一份。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和外事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