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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丢失护照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9-23 浏览次数:

补发丢失护照的规定

护照是国家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使用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我校公民如因不慎丢失了护照,应立即向遗失地区、县公安机关申报,并凭上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前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尔后持证明到报社办理护照挂失手续。待挂失声明刊出后,持挂失声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新护照,具体办法是:

  一、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境、且护照签发日期3个月之内丢失护照的,在出境事由和前往国家、地区均不改变的情况下,可凭挂失声明直接申请补发护照。

  二、领取护照后尚未出境,自护照签发日期3个月后丢失护照的,需重新申请办理。

  三、出境后又返回国内丢失护照的,可持本人在国外的身份证明(主要指在国外的身份证、居留证、注册的学生证、就职证明)申请补发护照。

  四、在外埠丢失护照的,可持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先在报社办理护照挂失手续后再申请补发护照。

  五、在国外丢失护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入出境证件回国的,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入境证件及在国外的身份证明申请补发护照。

  六、丢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出国前系济南户口的证明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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