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师范学院外籍教师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为规范外籍教师公寓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籍教师公寓必须按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安排。
第二条齐鲁师范学院外籍教师公寓仅限已签署工作合同者居住,禁止出借或转租,禁止在房间内从事商业活动,禁止私自留宿他人。入住人员直系亲属来访需要入住公寓时,须提前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获得批准后入住。
第三条 外籍教师公寓办理入住时,应了解和确保遵守各种住宿管理规定。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住宿期间,外籍教师因各种原因导致与齐鲁师范学院工作合同中途终止的,住宿协议自动在工作合同终止日后7日内失效。入住人须在失效日前搬离公寓。
第四条入住后需马上仔细阅读相关提示须知,当日内按照查房单确认房间配品,房间内的家具和物品,如有缺损,须及时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增添或者修复。办理退宿时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清查公寓,丢失和损坏的物品须按价赔偿。
第五条办理退房,需提前七天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并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时需恢复房间原貌,由管理人员清查后方可退房。
第六条入住人员入住合同到期后如无续聘,即使缴费,住宿最长也不得超过7天;如被齐鲁师范学院续聘,则可以继续入驻。
第七条服从公寓管理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对公寓进行管理,接受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按规定(提前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进入公寓。因学校统一规划进行外籍教师公寓整修,需要外籍教师配合搬迁个人物品或临时调换房间时,不得拒绝。
第八条入住人员外出10日(含)以上需提前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人员,一周(含)以上的外出,需完全切断房间内所有电源、水阀、煤气阀等(包括冰箱),否则为保证房间安全,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作人员将有权切断房间电源、水源,所造成的损失由入住人员自负。
第九条外籍教师公寓按照明和适量家用电器标准配备电路、提供用电,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避免引起火灾。自行购买大功率电器(超过1000瓦)使用时,必须取得后勤部门同意后方能放入。
第十条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得将本室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更换门锁。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外籍教师公寓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者承担。
第十一条 入住外籍教师公寓的外教应维护公共卫生,维护邻里和谐,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
第十二条 入住人员须爱护公寓内的所有设施,不准污损房间。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公寓内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将视情节严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 在外籍教师公寓内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 不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危险使用火种,违规使用电器;在公寓楼内存放和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 改变房屋室内结构、违章搭建或在公共区堆放物品;
(四) 破坏室内以及室外公共设施,私自将房间设备、家具搬出;
(五) 将房间出借或转租他人;
(六) 私自留宿他人;
(七) 改变房间居住用途,进行各种营利或非盈利性活动;
(八) 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
(九) 在公寓内酗酒闹事、骚扰他人或其他过激行为;
(十) 房间内饲养宠物;
(十一) 各种其它违规活动。
入住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直至取消入住资格,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齐鲁师范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所有,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