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齐鲁师范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1日 浏览次数:

齐鲁师范学院的前身山东教育学院,1948年由中共华东局在益都(今山东青州)创建。1949年迁至济南,改名为山东教育行政干部学校。此后校名几经变更,至1969年停办,1978年复办。2010年改建为齐鲁师范学院。

山东教育学院自成立以来,以培养、培训幼儿教师、园长,中小学教师、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为主要任务,成为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培养、培训的重要基地。改建为齐鲁师范学院后,在继续强化教师教育特色的同时,积极发展其他学科专业,努力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齐鲁师范学院,英文名称为Qilu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QLN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36号。学校分两校区办学,分别为济南市历山路36号和章丘市文博路2号。

学校官方网址为//www.refugeausone.com。

第三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学校为公益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齐鲁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学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建设与改革发展全局,紧紧围绕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核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十条强化教师教育特色,构建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的教师教育培养、培训模式,进一步巩固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培养、培训中的基地地位。

第十一条努力拓展学校发展新的支撑点和增长点,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构建多科性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章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三条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主要开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度开展不同层次、多种类型的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适时举办研究生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制,并逐渐向学分制过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和鼓励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学校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为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学校大力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齐鲁文化优秀传统,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培养科学精神,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章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表达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和有关外籍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三)公正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立德树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六)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依法实行自主聘任、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党委会行使其职权。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齐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山东省监察委员会驻齐鲁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齐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省监察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根据省监委授权,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行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根据院长授权,协助院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制,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节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其他机构,各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办学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权限,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条二级学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策,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是集体领导和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根据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担任会议主持人。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本院的校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会议需要,办公室负责人、团总支负责人和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节学术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核学校发展规划,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评定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七)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章程;

(八)为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为学校预算决算,特别是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背景、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学术成就比较突出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分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颁布实施。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位评定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和确定各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

(三)审查经各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及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依法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法;

(二)评审、推荐专业技术职务;

(三)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节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2/3方合法有效,决议和表决以代表人数的1/2以上通过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第五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根据学生代表大会授权履行职责。

学校学生会为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规章和章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十六条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依法对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为扩大社会合作,争取各种资源,提升办学水平,面向社会设立的咨议机构。

第六十二条理事会由政府、学校、校友、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理事单位、师生等方面代表组成。

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学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学校充分发挥理事会与社会沟通联络的桥梁作用,拓宽合作途径,积极募集办学资源。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与评价。

第六十四条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主要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学习和工作过的所有人员(含学校聘任的荣誉教授)。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通过校友会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应维护学校声誉,并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训为“博学明道 崇德象贤”。

第六十七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间自上而下印有校标和欧阳中石题写的“齐鲁师范学院”校名。旗面为红色,校标为深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

第六十八条校标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内圆中间部分为红底白字,从右至左为篆书“齐鲁师院”四字,两圆环相间部分为白底红字,上方为英文“QILU NORMAL UNIVERSITY”,下方有学校建校时间“1948”。校标标准色为深红色。

第六十九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镌刻有学校校标。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标准色为深红色,学生徽章标准色为白色。

第七十条校歌为《齐鲁师范学院之歌》,由李雁作词,房思钊作曲。

第七十一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1日。

第九章 附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办公会或教代会提议启动实施。

第七十三条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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